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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对“以罚代刑”“不刑不罚”现象精准监督

2021-10-14 08:32| 发布者: 法治晨报| 查看: 588| 评论: 0|来自: 北京青年报

摘要: 10月11日,最高检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旨在推动检察机关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对百姓反映强烈的“以罚代刑”“不刑不罚”等现象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切 ...

10月11日,最高检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旨在推动检察机关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对百姓反映强烈的“以罚代刑”“不刑不罚”等现象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切实监督“以罚代刑”“不刑不罚”现象

  “行刑衔接”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简称,实践中,行刑衔接的重点多在民生领域,是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乃至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一项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杨春雷说,过去,检察机关开展行刑衔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面临一些问题:“以罚代刑”“不刑不罚”现象依然存在。

  杨春雷说,要对百姓反应强烈的“以罚代刑”“不刑不罚”现象切实履行监督职责,有针对性地找到弱项症结、找准突破方向,精准监督,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法治的需求。

  检察院应移送执法人员涉嫌犯罪线索

  《行刑衔接工作规定》明确了监督方式。杨春雷说,人民检察院对于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开展监督和对需予以行政处罚的不起诉案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都应当提出检察意见。

  “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应当向本级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同级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对需要跨级、异地提出检察意见的,也应当按照同级对应的原则处理。同时检察意见应当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规定还提到,要做好与监察机关配合衔接。杨春雷说,人民检察院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增加不起诉案件检察意见回复时限

  《行刑衔接工作规定》明确,对有关单位不答复、不处理的,检察机关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必要时可以报告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同时,规定还增加了不起诉案件检察意见回复时限,避免一送了之,要求有关单位自收到检察意见书之日起两个月以内书面回复处理结果或者办理进展;情况紧急的,根据案件实际确定回复期限。

  回应

  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并非故意找茬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说,自2018年1月1日起至今年8月底,检察机关共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2492件27063人,尤其集中于人民关注的民生领域。

  “这些移送的案件中,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534件、非法经营罪2169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08件。这些成绩的取得与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密不可分。”

  他说,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是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职。

  他还提到,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并非要故意找茬,而是要充分尊重行政权的依法行使,在监督方法上,既要注意严格依法,即遵循法定程序、使用法定手段;又要准确高效,即精准监督、敢于监督;还要审慎必要,不得干扰行政执法机关正常的执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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